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58號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1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883,1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911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911元,尚不足新臺幣98,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補繳,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