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8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丁○○
丙○○甲○○上 訴 人即 被 告 白京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82號請求解約退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丁○○、丙○○、甲○○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96,49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8,120元,上訴人即被告白京建設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04,79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86,30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4,416元,上訴人均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清安
法官 孫玉文法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