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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促字第 359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927號債 權 人 臺南縣新營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丙○○債 務 人 乙○○

41巷債 務 人 甲○○

41巷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乙○○、甲○○間給付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4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係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4日所為96年度促字第35927號之支付命令內容,與債權人聲請狀所載相符,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07-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