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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再易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9號再審原告 佐弦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再審原告 丙○○共 同 方文賢律師訴訟代理人再審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0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