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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拍字第 10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085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4年12月21日簽發1張本票向聲請人 (債權讓與予甲○○並變更抵押權登記在案)借用新臺幣5,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5年3月21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違約金按母金每佰元每一角計算,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票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育民┌────────────────────────────────┐│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085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市○○○區 ○○○段│ 66-15 │建│ 99.00 │2分之1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1085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夾│合│面│主要│陽│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頂│ │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突│ │ │ │建築│ │ │ ││ │號│ │ │ │ │ │ │ │出│ │ │單│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層│計│位│材料│台│位│ │├──┼─┼──────┼────┼────┼─┼─┼─┼─┼─┼─┼─┼─┼──┼─┼─┼───┤│001 │17│台南市○○區○○○段66│4層樓房 │58│58│58│58│16│19│26│平│鋼筋│29│平│2分之1││ │63│平通路97號 │-15地號 │鋼筋混凝│.7│.7│.7│.7│.0│.0│9.│方│混凝│.0│方│ ││ │ │ │ │土造 │4 │4 │4 │4 │1 │0 │97│公│土造│2 │公│ ││ │ │ │ │ │ │ │ │ │ │ │ │尺│ │ │尺│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7-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