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098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非訟代理人 乙○○非訟代理人 丁○○相 對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22年12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民國92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070,000元②新臺幣130,000元,借款期限均為20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月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至民國96年11月19日尚欠本金共①903,507元②112766,因相對人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破產,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臺南地院96年破字第100號函及聲請狀影本為證。
四、依民國97年1月11日民事陳報狀,相對人陳稱並無逾期未繳納還款之情事。惟依借款契約書參、其他共通條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債務人依破產法聲請和解或宣告破產時即喪失一切債務之期限利益即視為全部到期。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附表: 96年度拍字第2098號│├──┬─────────────────┬─┬──────────┬────┤│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001 │臺南縣│新營市 ○○○段 │708-13│建│0 │00 │88.00 │全部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2098號│├──┬─┬──────┬────┬────┬─────────────┬────────┬──┤│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屋│騎│ │合│主要│陽│平│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頂│ │ │ │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突│ │ │ │建築│ │ │ │ ││ │號│ │ │ │ │ │ │出│ │ │ │ │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物│樓│ │計│材料│台│台│位│ │├──┼─┼──────┼────┼────┼─┼─┼─┼─┼─┼─┼─┼──┼─┼─┼─┼──┤│001 │33│臺南縣新營市│臺南縣新│3層樓房 │36│50│50│10│15│ │16│鋼筋│18│4.│平│全部││ │ │挖仔43之42號│營市姑爺│鋼筋混凝│.8│.3│.3│.8│.8│ │4.│混凝│.1│75│方│ ││ │ │ │段708-13│土造 │3 │4 │4 │2 │4 │ │17│土造│3 │ │公│ ││ │ │ │地號 │ │ │ │ │ │ │ │ │ │ │ │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