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1號再抗告 人 甲○○代 理 人 張致祥律師以上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全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抗字第11號選任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3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再抗告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淑勤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