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82號聲 請 人 庚○○相 對 人 己○○
戊○○甲○○乙○○丁○○丙○○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相對人與聲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0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55號判決確定,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起訴獲勝訴判決,經聲請人提起上訴,第二審廢棄原判決,駁回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確定,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二審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6,350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至於第一審之訴訟費用10,900元原即由相對人所繳納,故此部分毋庸再賠償聲請人,又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閱卷費用261元部分,依其所提出之收據記載係聲請人閱卷影印之支出,乃因為聲請人個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在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