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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交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7,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等
裁判日期:200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