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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0號原 告 國揮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私立真理大學麻豆分部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473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裁判案由:請求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07-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