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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32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柒拾萬零壹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裁判日期:2007-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