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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2號原 告 北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號法定代理人 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股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所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之計算徵收標準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裁判日期:2007-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