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9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間請求請求酌給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226,909(54,340,363*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0,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