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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5號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委任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上之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裁判案由:解除委任關係
裁判日期:2007-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