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1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1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