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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18號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裁判日期:2007-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