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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2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局臺南區就業服務中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臺南市辦事處間因請求給付失業補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聲請法院裁定之依據,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亦即欲請求之失業給付總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裁判案由:給付失業補助金
裁判日期:2007-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