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17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認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