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18號原 告 乙○○○兼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而起訴,其應徵收裁判費為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