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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3號原 告 臺南縣稅捐稽徵處佳里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宏祥即台南縣私立立新汽車駕駛人訓練班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裁判日期:2007-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