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6號原 告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買賣價金起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甲○○起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原告乙○○起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4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