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4號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伍佰貳拾柒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167元,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紙附卷足參,惟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2,1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有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6年度抗字第138號民事裁定1件在卷可稽,原告繳納14,167元,其中10,527元顯屬溢繳,爰依前開規定裁定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