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3號原 告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榮祥實業有限公司、甲○○○、丙○○、乙○○等四人間因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確認之薪資債權數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裁判日期:2007-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