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3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乙○○請求撤銷贈與登記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0,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