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85號原 告 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被 告 安平灣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4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4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