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3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律師被 告 乙○○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十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念祖
法 官 翁金緞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