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39號上 訴 人 乙○○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被 上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律師上列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945,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7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