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57號上 訴 人 南美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王建強律師王盛鐸律師被 上訴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代墊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88,0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曾鴻銘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