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47號上 訴 人 甲○○
(送達地址: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以上上訴人與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確認股權移轉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