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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7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26號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廣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之1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曾聲請對被告廣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51,2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2,27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裁判日期:2007-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