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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6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涂禎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裁判日期:2007-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