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甲○○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上列上訴人間確認信託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01,6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