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以上上訴人與龍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25號年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277,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5,0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