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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74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庚○○

乙○○被 告 濎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甲○○被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裁判日期:2007-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