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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3號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管金,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44,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金
裁判日期:2007-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