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66號原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律師
施承典律師被 告 聯有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66號原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律師
施承典律師被 告 聯有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