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50號原 告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 范清銘律師林哲誠律師被 告 甲○○ 路2號丙○○ 路2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競業禁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裁判案由:請求競業禁止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