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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50號原 告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

范清銘律師林哲誠律師被 告 甲○○

路2號丙○○

路2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競業禁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裁判案由:請求競業禁止
裁判日期:2008-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