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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5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2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張天良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請求交付表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58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交付財務帳冊部分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1,650,000元定之,加上請求給付紅利部分,故總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99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584元,尚不足新臺幣16,41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如具狀撤回本訴,得並聲請退還裁判費3分之2)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表冊
裁判日期:2007-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