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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7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58號原 告 全連勝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靠行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裁判案由:請求靠行費等
裁判日期:200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