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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66號原 告 乙○○即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樓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陶靜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銷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5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再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裁判案由:請求代位求償
裁判日期:200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