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66號原 告 乙○○即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樓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陶靜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銷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5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再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66號原 告 乙○○即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樓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陶靜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銷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5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再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