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7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佳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台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價指數調整工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8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