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98號聲 請 人 王鶴鳴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0日所為判決(96年度訴字第798號)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三、經本院調閱96年度訴字第798號判決,查該判決尚無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所訴查無實據,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