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69號上訴人 即 原告 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法 定 代 理 人 乙○○送 達 代 收 人 丙○○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存在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