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63號原 告 甲○○被 告 丙○○
丁○○戊○○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四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916,600元元(依原告請求塗銷登記之建物課稅現值計算,請參閱附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70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48,708元。
二、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逸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附件:台南縣新化稅捐稽徵處新化分處96年5月9日南縣稅新分二
字第0960199308號函暨所附房屋稅籍資料查復表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