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曾靖雯律師蔡麗珠律師熊家興律師被 告 乙○○○
甲○○前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方溪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特留分權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隆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曾靖雯律師蔡麗珠律師熊家興律師被 告 乙○○○
甲○○前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方溪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特留分權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