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重家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曾靖雯律師蔡麗珠律師熊家興律師被 告 乙○○○

甲○○前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方溪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特留分權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隆慶

裁判日期:2008-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