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曾靖雯律師蔡麗珠律師熊家興律師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被告甲○○因96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行使特留分權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柒萬陸仟零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