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曾靖雯律師蔡麗珠律師熊家興律師被上 訴 人 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特留分權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2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