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原 告 乙○○
己○○戊○○丙○○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明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2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請就原告於96年11月23日提出之民事辯論意旨狀主張之事實提出答辯狀(繕本請逕寄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