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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26號上訴人即被告 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台灣首廟天壇間請求返還質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裁判案由:返還質物
裁判日期:2008-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