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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7號上 訴 人 松戶企業 台南縣新營市○○路○段○○○號1樓

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 丙○○上 訴 人 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就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7號請求減少賣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丁○○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於甲○○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34,440元、乙○○部分核定為224,86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09-07-09